(诉讼中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被告):孟繁舟,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四路128号1栋3单元1101房,联系电话:18666930615。
被申请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填写支行名称],住所地[请填写银行地址]。
民事案号:(2026)京0107民初9794号
保全执行案号:(2026)京0107执保1335号
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或变更(2026)京0107执保1335号执行裁定中对申请人名下微信零钱账户(财付通)的财产保全措施,解冻被冻结资金人民币601.57元;
二、或请求贵院依法保留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医疗必需费用,对超出上述必需费用部分的账户资金予以执行;
三、请求贵院在保全措施中依法保留申请人每月最低生活费及医疗必需费用。
一、申请人系重大疾病患者,因经济困难已被迫中止治疗,账户冻结使基本生存陷入危机
申请人于2023年初确诊鼻咽癌晚期,同年4月开始治疗,8月正式化疗,2024年2月因经济极度困难、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被迫中止全部放化疗治疗,至今未能恢复。申请人目前健康状况极差,免疫力严重低下,急需营养支持和定期复查,却因无钱医治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存。
微信零钱账户内仅余601.57元,系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仅有的流动资产,冻结后申请人无法支付日常生活开支(食品、水电、通讯、子女基本费用),基本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
二、保全措施未依法保留基本生活和医疗必需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申请人目前月收入不足2500元(含前夫支付的1500元子女抚养费及零散兼职收入),远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更无力承担任何医疗康复费用。因经济困难,申请人的放化疗治疗已于2024年2月被迫中止,至今未能恢复。被冻结资金中,应当保留以下基本生活费用:
· 基本生活费(申请人):约1500元/月
· 基本生活费(未成年子女):约1500元/月
· 合计:约3000元/月(应保留至基本生活稳定)
三、申请人经济来源极度单一,账户冻结导致完全丧失支付能力
申请人收入构成:
· 前夫抚养费:1500元/月(时有拖欠)
· 零散兼职收入:约500-1000元/月(不稳定)
· 其他收入:无
申请人无其他财产、无储蓄、无亲属经济支持(父母均已病故),微信零钱账户系申请人日常唯一可用的电子支付账户。冻结该账户等同于剥夺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
四、申请人近年遭遇重大家庭变故,属社会弱势困难群体
2021年初,申请人发现前夫出轨并遭遇家庭暴力,因家庭原因选择隐忍;2021年中父亲突发脑梗,2022年初病故;2022年7月母亲确诊乳腺癌骨转移,同年10月病故;2022年9月信用卡开始逾期;2023年初本人确诊鼻咽癌晚期,6月离婚,前夫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8月开始化疗,2024年2月因经济困难被迫结束放疗。
申请人在两年内需同时面对丧亲、离异、重病三重打击,属亟需司法关怀的困难当事人。恳请贵院在保全措施中体现司法温度,依法保留基本生活和医疗必需费用。
五、即便保全具有必要性,冻结全部账户亦明显超出合理限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全措施应当限定在诉讼请求的数额范围内,并保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申请人欠缴金额如有证据支持,冻结全部零钱账户资金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违反比例原则。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或变更对申请人微信零钱账户的保全措施,至少应依法保留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必需费用,以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医疗救治权。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签名并加盖手印)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