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
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性别}},{{申请人出生日期}}出生,汉族,住{{申请人住址}},联系电话:{{申请人电话}}。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地址}}。
执行案号:{{执行案号}}
一、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执行措施;
二、请求贵院依法保留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每月约{{保留生活费}}元);
三、请求贵院依法保留申请人的医疗必需费用(每月约{{保留医疗费}}元)。
一、申请人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支出巨大,执行措施影响基本生存
申请人于{{确诊时间}}确诊{{疾病名称}},目前仍在治疗期,需持续用药和定期复查,医疗支出巨大。冻结申请人账户或扣划申请人收入,将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二、执行措施未依法保留生活必需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申请人目前月收入{{月收入}}元,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不足以覆盖基本生活开支及持续医疗费用。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申请人经济来源单一,属社会弱势困难群体
申请人收入构成:{{收入构成}}。申请人无其他财产、无储蓄、无亲属经济支持,属亟需司法关怀的困难当事人。
四、即便执行具有必要性,亦应保留基本生活和医疗必需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应当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执行。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依法中止对申请人财产的执行措施,至少应依法保留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必需费用,以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医疗救治权。
此致
{{法院名称}}
(签名并加盖手印)
{{当前年份}}年 月 日